本文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申请的情形,包括直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转重整两种情形。直接申请重整的主体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破产清算转重整的主体为债务人或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但上述破产清算转重整是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为前提,未完全列举实践中可能申请重整的全部情形,未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转重整的申请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未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能否再申请重整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学界观点,认为无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人均有权在后续阶段提出转重整的申请,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挽救企业的立法宗旨,尊重企业的市场存续价值。
本文通过检索案例,对破产清算转重整的申请主体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说明:(1)以下讨论的时间点均在申请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2)以下所称“出资人”均指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上述说明事项在正文中不再逐一赘述。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案例: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由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
案例内容: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主要从事中高端梭织面料印染业务,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自2019年开始爆发债务问题,2022年起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经债权人宜兴市永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裁定受理瑞雪蓝印公司破产清算。
瑞雪蓝印公司申报负债总额超过20亿元,其中主张有财产担保及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等各类优先权近7亿元,其资产评估价值不足8亿。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案件受理后,各类债权人因担心无法受偿多次反映情况,矛盾突出。柯桥法院高效推进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破产案件受理后,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科学制定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经债权人杭州鸿泽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后于2024年9月裁定重整。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资金高达8.26亿元。
该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
案例1: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转为申请重整。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可以转入重整程序,但进行上述程序转换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启动重整程序。
案例内容: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是为落实《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实现绿色奥运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曾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列为京津唐经济合作示范项目。2015年10月起佳华公司进入停产状态。2016年2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原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反复调研磋商后启动重整。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院在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申请人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山西焦煤公司、山焦国贸公司、山西西山煤电公司作为佳华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在对佳华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意向得到绝对多数债权人支持,以及企业尚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重整以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最高院评价指出“佳华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业主体得以继续保留,并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僵治困、助力企业发展、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凸显唐山中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时,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企业从清算困境扭转为涅槃重生,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转为申请重整。法院裁定批准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基于以下考量:第一,重整可行性,企业已引入投资人清偿债务,出资人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共识;第二,社会价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通过注入新型产品制造能力具备发展前景;第三,经济评估,经论证企业持续经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既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又可实现企业再生;第四,司法原则,贯彻公共利益最大化及权益均衡理念,兼顾社会稳定与企业重生需求。
案例内容: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0年成立。自2011年以来,一直停产停业,厂房、土地闲置,已严重资不抵债,2020年12月24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间,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发现该企业尚有优质资产,有重整的可能性。青岛中院经全面识别研判,确定具有挽救价值后,经征求债权人同意并经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申请,2021年5月13日,青岛中院裁定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在清算转重整的裁定中法院认为:现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已找到投资人接盘债务,将对其所负债务进行合理清偿,且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的出资人及已知债权人均同意对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进行重整。本院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及权益均衡与社会稳定的原则,综合考量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和恢复持续盈利的能力,对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挽救可能及重整可行性进行研判论证分析,认为如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进行重整,可为其注入新型产品制造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政策,具有发展前景,既有利于债权人获得清偿,也有利于企业获得重生。在考虑本案重整成本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继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具有重整价值。受理申请人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
该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以重整程序启动前司法预先介入审查后依法转换重整程序,充分发挥了重整的拯救作用,通过整合企业优质资产,实现并增强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盘活低质企业资产,有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终6号万豪投资公司破产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转为申请重整。虽然该案最终以变价方案已生效且无例外情形为由被驳回重整申请,但法院在论述债务人是否有权申请破产重整时,则认可“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可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案例内容:
法院裁定认为:“关于万豪投资能否提起破产重整申请。首先,债务人万豪投资申请破产清算后,能否再申请转入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对此,能否理解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即不再享有申请转为破产重整的程序权利?本院认为,从立法本意看,《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挽救陷于债务困境但又具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从而实现破产法的独特价值─破产保护。由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对破产重整申请权作相应规定:其一,在破产程序启动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其二,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又赋予债务人和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申请转为破产重整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赋予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权;二是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权不仅限于破产启动时,还包括程序转换时;三是破产重整申请权不仅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亦享有。可见,《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体现了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权充分保障的立法旨趣。因此,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能否再转为破产重整,但不能因此就否认此情形下债务人启动程序转换的权利。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权虽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并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事实上,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后,因市场环境因素等的转变,可能会发生债务人破产启动时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但启动后因资产升值(如本案所涉股票)从而具备从破产清算转向重整的可能。因此,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可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其次,在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情况下,万豪投资能否再申请破产重整。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一项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现万豪投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此形成的决议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即应当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债务人理当配合执行财产变价方案。万豪投资虽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不予认同,但其并未提起撤销诉讼,破产程序进入变价方案执行阶段后,原则上不应再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否则将有损于债权人会议所作决议效力和执行力,影响破产程序确定性及效率,不符合各方预期。除非破产重整相比清算能使各方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利益且由债权人明示同意,但本案非属此种情况。”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案例: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申请重整。
案例内容:
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金1.5亿元,为国有甲类通用航空公司,已取得运行、维修等多项资质。公司自有7架飞机,主要通过融资租赁和股东借款的方式购买,占用了流动资金,增加了财务成本,导致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经债务人申请,重庆五中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通用航空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审理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对企业重整价值进行认真研究和识别,认为企业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可能。根据债权人重庆重型汽车集团鸿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裁定对通用航空公司进行重整。
该案入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重庆破产法庭五周年典型案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准许企业继续营业,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价值。指导管理人运用“意向投资人承诺托底+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招募投资人,最终投资人以高出托底投资款2000万元竞得,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护重庆通用航空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并维持其运营价值。
四、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
案例: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观点概括:
该案例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出资人申请重整。
案例内容:
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主营境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业务。受客观外部环境影响,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持续亏损并于2020年实际停止经营,期间引发大量诉讼案件。经债务人申请,广陵法院受理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广陵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广陵法院借助区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政府相关部门精准推介公司信息,吸引区属国企报名参与重整,经评选后以最高报价成为扬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该案入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7则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广陵法院坚持“立审执破”融合理念,将重整价值判断、中小微企业救治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执行流程,执行阶段,与控股股东进行有效联系,把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最佳时机。在控股股东进行企业自救无望的情形下,广陵法院抓住行业回暖契机,依法支持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
五、关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学术观点
部分观点主张债务人一旦选择清算程序即丧失后续重整申请权,需遵循初始程序选择。但也有学者不认可该观点,认为债务人提出清算申请是基于受理前的企业状态,但受理后可能因协商重获债权人支持、引入战略投资人、市场环境改善或资产增值(如房产、股权价值上升)等变化,使企业具备挽救价值。禁止程序转换缺乏法律依据,忽视企业拯救的可行性。破产重整制度核心在于挽救有生存价值的企业,只要不违法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支持程序转换。机械禁止将违背破产法拯救企业的立法宗旨,亦与国家倡导的“多重整、少清算”政策相悖。应当允许债务人依情势变化从申请破产清算转为申请破产重整,体现对市场主体存续价值的尊重,法律应为此留出空间。
六、关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立法背景
从立法背景而言,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可申请转为重整,但未规定债务人自行申请的破产清算能否转换为重整。立法逻辑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表明其已丧失复苏能力且经出资人同意终结,缺乏重整基础。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对法律实施前的未结案件作出例外规定:即便不符合原条款条件,只要符合新法直接申请重整的要件,仍允许程序转换。此例外旨在衔接新旧法律体系差异——旧法以清算为核心,未独立设置重整程序,而新法构建了清算、和解与重整并行的破产体系,并强调通过重整挽救企业。司法解释允许旧案程序转换体现了与新法一致的拯救导向,兼顾社会利益平衡,为困境企业提供再生机会。
注释:1.参见王欣新老师《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3期,第12—24页;2.参见《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企业破产法(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