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链不断发展变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为依法打击帮信犯罪,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为打击“帮信罪”划出清晰边界,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危害性很大。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李伟民博士和周易凡律师第一时间解读该《意见》,引导公民增强法律意识。
法评内容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一项罪名,李伟民主任解释道。它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其罪名的设立主要源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日益多发。
李主任表示,本次两高一部发布《意见》的相关背景主要有两点:一是对以往执行“帮信罪”过程中的反思和纠错。不少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在对法律无知、不了解的情况下,或在被诱骗、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主体,整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的特点,对其升学、就业、参军等前途造成严重影响,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司法公平的基本原则。二是对以往执行“帮信罪”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下,对长期主导、组织领导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人员和核心成员进行严厉打击,并保障无辜者免受不当追诉,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本次《意见》着重对“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以及情节轻微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既是对过往实践偏差的及时纠正,亦是司法实践不断进步的体现。
针对该《意见》的诸多亮点,李主任一一进行了解读。
第一,《意见》明确区分了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参与行为的信息网络共同犯罪与“帮信罪”单独犯罪,有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将信息网络诈骗等行为的共犯范围不当扩大。
第二,《意见》对“明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补充,明确将明知网络服务或提供电话卡等行为违法仍参与、此前已被电信部门或服务商禁止限制后仍参与,以及为应付检查而提前准备应对说辞等情形,均纳入“明知”范畴。
第三,《意见》具体化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出租、转让个人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达3个以上且流入资金超30万元,或收购、出租、出售他人银行账号且流入资金超30万元,或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达20张以上等均属此类。
第四,《意见》明确了“从严惩治”的情形,对长期性、职业性、稳定性以及涉跨境协作的犯罪行为,予以重点严惩。
第五,《意见》对不予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例如被诱骗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以及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相关网络犯罪等情形,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必要时可免于处罚。
第六,《意见》强化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规定对于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必要时可依据行政监管规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合理分流案件,减轻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
第七,《意见》增设了综合治理的补充性手段,例如对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可发布禁止令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进入特定区域或实施某些行为。必要时,办案机关还可向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或相关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整改以防范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李主任分享了他对《意见》的未来展望。一是希望进一步惩治互联网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减少网络诈骗,这既是中央精神的体现,也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标。二是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做到统一法律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全国尽量地做到类案同判。三是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经验,在“帮信罪”等新型罪名的司法应用中,应持续进行动态评估,着力克服其施行中暴露的不足,并适时将新变化纳入考量范围,通过完善“帮信罪”的相关司法意见,可以为涉罪情节轻微的大学生等群体提供改过自新的路径,助力其早日回归和回报社会。四是随着“帮信罪”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通过加大早期的惩治力度并配以持续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公众对“帮信罪”危害性的认识将显著提升,更多人将认识到“帮信罪”的危害。期待未来“帮信罪”不再高居各类犯罪之首,我们的网络空间也必将因此变得更加清朗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