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百度公司诉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本案中,伟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爽律师作为阿里云代理律师,凭借对互联网行业规则的精准把握与扎实的知识产权实务功底,成功为客户免除200万元赔偿诉求,明确了域名解析服务商的责任边界,为互联网基础服务行业合规发展提供重要司法参考。
胜诉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域名解析服务商是否需对用户网站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帮助责任”。
百度公司主张:域名为“njbdgs.com”的网站侵犯了其商标权,而阿里云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接到百度公司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里云立即停止对运营“njbdgs.com”域名网站进行电子商务的网络用户侵害百度公司商标权行为提供帮助的侵权行为,判令阿里云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阿里云主张,其在本案中仅提供了域名解析服务,作为提供基础服务的运营商,其在收到举报通知后,一般的处理政策是进行转通知,或者进行“上锁”处理,而为保护客户隐私,披露网络用户信息等需要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文书为根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百度公司向阿里云发送了投诉举报的邮件,并要求阿里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而阿里云转发上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起诉状等材料后,进一步通过邮件通知网络用户,后对涉案域名采取加锁措施,限制涉案域名的转让等操作。
法院综合考虑阿里云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侵权通知的内容、证据,阿里云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并无明显不当,百度公司以阿里云未断开域名解析等服务为由请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于2025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
北京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阿里云在本案中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是域名解析服务,故法院同时参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阿里云的被诉行为进行认定。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域名解析服务商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时,仅对域名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不对域名网站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故阿里云对涉案网站的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阿里云针对涉案域名的法定义务是审查涉案域名的合法性,以及不得为违法域名提供服务。
结合本案事实,针对阿里云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作了如下阐述:
首先,阿里云不具备判断涉案网站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专业能力。阿里云并非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虽然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发送的侵权通知可以初步证明涉案网站存在侵权可能性,但是阿里云作为域名解析服务机构,并不具有判断涉案网站内容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专业能力,无法确定涉案网站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其次,停止域名解析并非制止民事侵权行为的合理必要措施。与删除、屏蔽侵权内容、断开侵权链接不同,停止域名解析,会阻碍网络用户通过域名访问网站全部内容,导致涉案网站全部内容无法访问。阿里云不具备判断涉案网站被诉内容是否侵权的专业能力,亦未收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涉案网站内容侵权的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在此情况下要求阿里云停止域名解析服务,将直接影响涉案网站的正常经营违反阿里云的服务合同义务,并可能引发网络用户的质疑,对互联网安全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停止域名解析服务超过了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必要限度,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最后,阿里云已经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阿里云在收到百度在线公司侵权通知后,及时转通知涉案网站的经营者。阿里云接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后,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涉案网站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并对涉案网站域名的转让、删除进行了限制。阿里云作为域名解析商,已经尽到了与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履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应当对涉案网站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作为伟博律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律师,鲍爽律师拥有10余年互联网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曾代理腾讯、京东、阿里云等头部企业多起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擅长处理“技术驱动型”知识产权纠纷。
作为阿里云一方代理律师,伟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爽律师对本案的关键办案要点及行业影响进行了如下分享:
《民法典》1195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并应当进行转通知。规则一方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不使其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提供了快速获得救济的渠道。这一规则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规则的实施中,既要维护该规则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又要注意该规则对网络用户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妨碍正当日常行为。
特别是,在该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采取了开放性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针对不同的侵权投诉场景匹配合理的必要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应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具体的争议场景中,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在本案中,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是域名解析服务,作为案涉域名服务商,依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节》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为域名持有人提供域名注册、解析服务,这种服务类似于在域名持有人和域名注册局之间的中介服务。该服务是基础的技术服务,不同于直接参与案涉域名网站内容管理和运营的服务商,其对案涉域名网站存储的具体信息内容无法直接进行控制,在技术上不能针对具体信息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如果在接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即必须采取前述措施,则其措施的效果将是直接导致该网站的正常运营受阻,包括直接影响相关用户的正常访问,且该后果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缓冲的中间地带。
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类型不同,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不同,域名解析服务商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闭网站”“停止解析”措施会给域名服务、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
在《民法典》1195条的明确规定下,域名服务商需要根据其提供服务的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阿里云公司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转通知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已经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此外,阿里云公司接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后,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涉案网站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并对涉案网站域名的转让、删除进行了限制。阿里云公司作为域名解析商,已经尽到了与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履行了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应当对涉案网站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胜诉,再次体现伟博律所在互联网行业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不仅能精准拆解技术细节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更能结合行业实践为客户提供“可落地、有效果”的解决方案。未来,伟博律所将继续聚焦知识产权、企业合规、互联网法律等核心领域,以专业服务助力企业应对复杂法律挑战,为科技创新与行业合规发展筑牢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