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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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接受国内知名财经媒体《华夏时报》采访并报道,就海泰新能氢能项目进行专业点评。

以下为该报道部分内容:
近期,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泰新能”,920985.BJ)在氢能领域有新动作。2026年3月16日,海泰新能公众号披露,公司与亿华通、河北氢能学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从公司动作看,似乎意在推进康保—曹妃甸氢气长输管道项目建设。
但据知情人透露,公司2026年才招标技术服务,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尚未获批,林(草)地手续也未办结,公开信息显示,项目环评、安评、能评方面也未完成批复。
为进一步了解康保—曹妃甸氢气长输管道项目情况,记者向公司发了采访问题,公司方面回复记者:“该项目已完成河北省发改委备案,属于合法合规推进的省重点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目前项目处于前期手续完善与推进阶段,整体合规可控、按序办理。”
……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向记者表示,公司应充分披露项目审批风险、建设风险、市场风险与经济效益不确定性,不得过度宣传、淡化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河北证监局发布对海泰新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其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董事会秘书刘士超、财务总监于平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伟民对记者表示,河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合理、过罚相当,河北证监局未认定公司财务造假,但认为公司核心管理层未勤勉尽责,故采取监管谈话并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而非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有效警示了相关的违规行为。
李伟民告诉记者,海泰新能公司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务造假,法律实务中的财务造假一般是公司主体主观故意虚构或伪造凭证、业务、数据,其行为包括虚假记载,欺诈发行,严重者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河北证监局未认定海泰新能公司涉及主观故意造假,只是责令海泰新能公司定期改正,海泰新能公司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务造假。
……
李伟民认为,海泰新能公司行为属于轻度核算不规范,轻度核算不规范虽通常不会直接引发严厉处罚,但可能引起监管部门关注,若未及时整改,可能逐渐演变为更严重的违规问题。河北证监局对海泰新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核心管理层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企业应通过加强内部财务培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及时纠正此类问题,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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