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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总部成功举办“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实务”专题讲座。本次活动聚焦7月24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伟博律所合伙人李娟律师担任主讲人,伟博律所合伙人钟筱云律师担任主持人,为到场法律同行及线上观众带来一场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价值的解读分享。



▲主持人钟筱云律师



▲主讲人李娟律师


及时解读新规:回应执行实务中的“痛点难点”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而新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梳理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作为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多年的资深律师,李娟律师以“问题导向”切入,开篇即厘清核心概念:“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并非同一概念,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现行三种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之一,是当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某项权益而请求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且其异议事由与原判决无关时,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益,起诉期限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后的15天内。”


讲座中,李娟律师重点解读了《解释》的程序规则创新。针对实践中“执行法院管辖不明确”的痛点,《解释》第1条明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法院管辖”,解决了指定执行、轮候查封等场景下的管辖争议;对于多轮查封中当事人如何列明的问题,《解释》第2条区分“首封申请人为被告、轮候查封人为第三人”,既避免多头诉讼,又实现“一揽子解决多重查封争议”。此外,《解释》还明确诉讼请求可合并“排除执行、确权、给付”,判项中需写明解除执行措施的具体裁定案号,切实解决了“判项模糊导致执行难”的实务困境。



▲讲座现场


实体规则亮点:平衡权益与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


在实体规则解读环节,李娟律师聚焦《解释》对各类权利主体的保护边界,通过“法理+实务”双维度解析核心条款:


(一)强化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保护


《解释》第11-12条延续“生存权优先”法理,明确商品房消费者在满足“查封前签约、用于居住生活、付全款”等条件时,其权利可优先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及一般金钱债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买受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不再局限于“唯一住房”,改善型住房、进城务工人员市区购房等满足基本居住生活需求的情形均被纳入保护范围,呼应“房住不炒”政策导向。


(二)明确不动产权利救济边界


针对不动产买受人、以房抵债受让人等常见主体,《解释》细化了权利排除执行的条件:


不动产买受人需满足“查封前签约、付全款、合法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其中“非自身原因”明确包含“已提交过户申请、新建房未达首次登记条件”等6种具体情形;


以房抵债受让人需证明“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抵债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防止通过虚假抵债规避执行。


(三)严惩虚假诉讼维护执行秩序


《解释》第21条专门规制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明确将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李娟律师强调:“这一条款直指实践中‘通过虚假异议拖延执行’的乱象,为规范执行秩序筑牢防线。”


典型案例精讲:理论落地实务的“活教材”


为让解读更具实操性,李娟律师结合最高院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展开分析,覆盖多个高频争议场景:


在涉众商品房纠纷案例中,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前端审查,直接为50余户购房人解除查封,实现“立审执协同化解纠纷”;


针对“改善型住房是否属于居住需求”的争议,案例明确“不违背房住不炒、满足刚性或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行为,均受生存权优先保护”;


对虚构借款、以房抵债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例,法院启动再审并移送刑事立案,彰显“打击恶意逃债”的司法态度。


“案例是法律的生命,通过典型案例能更直观理解新规的适用逻辑。”李娟律师的讲解让抽象法条变得生动具体。


互动升温干货满:线上线下共探实务难题


活动互动环节中,线上直播观众就“带租拍卖中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商品房未交付时购房款优先返还”等问题提问,李娟律师结合《解释》第20条“租赁权成立在先可排除不带租执行”等条款逐一解答,精准回应实务困惑。线下参与的法律同行表示:“新司法解释条款多、细节密,李娟律师从程序到实体、从法条到案例的系统解读,帮我们理清了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收获满满!”


此次伟博开放日活动,紧跟司法动态,及时解读新规要点,为法律同行和客户提供了精准的实务指引。未来,伟博将持续举办高质量法律实务讲座,为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注入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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