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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和伟博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系列讲座第三讲在北京CBD阳光金融中心伟博律所北京总部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李伟民担任主讲人,伟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筱云律师担任主持人。活动伊始,李伟民主任介绍伟博开放日有三大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学界、产业界、实务界的交流沟通;二是展示伟博律师事务所案件成绩,包括过往、正在办理和未来打算办理的经典案件;三是加强青年律师的学习与交流。



▲主持人钟筱云律师


接下来,李伟民主任介绍本次讲座主题是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共包含“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新思维”和“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理念衔接”两大部分,还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前一日发布的12个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典案例,涉及民事、刑事、合同、专利、企业出海、破产重整等多个领域。李主任强调破产不是目的,新理念下的破产程序是要在破产规定程序中引入新投资,让债权人债权打折、停止银行利息、进行债转股等,使企业减轻包袱、轻装上阵,这体现了破产法新理念下破产程序的新价值和作用。



▲主讲人李伟民主任


在第一部分中,李伟民主任讲解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新思维。


首先是受理与审理态度转变。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态度从最初控制备案数量,到后来敞开大门鼓励企业依据破产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典案例,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强保护态度,也反映了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态度的转变。


其次是建立试点法院。202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首批覆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1家法院,试点内容涵盖管理人制度完善、审判管理、案件流程、执行程序转破产等多个方面。


第三是专业化建设。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1)机构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全国已设立14家破产法庭,截至2023年,专业化审判覆盖达70%。(2)队伍能力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涉外海事、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库,培养法官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3)司法导向转变:从清算优先转变为重整救治,以重整救治为终极目的,能让企业存活就尽量让企业存活。(4)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经典案例有助于统一全国范围内的破产法律适用,解决成文法刚性的问题,使法律能更好地跟随社会现象变化。同时,实践中存在法律把握不准、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需要统一理念和方法尺度。


第四是程序简化与效率提高。李伟民主任总结了五大方面。(1)优化程序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提出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利用互联网多渠道发布公告,简化通知方式。(2)完善财产监管:完善在案人财产监管和交接方式,可通过亲临现场盘点、加封条、安装摄像头等方式进行监管。(3)提高表决效率:提高债权人会议召开的表决效率,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如腾讯会议、微信视频会议等。(4)构建快速审理机制: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缩短破产程序时间。(5)强化打击力度: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的力度,明确破产管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构建以破产程序为主的协调机制,避免刑事案件影响破产程序。


第五是相关数据体现。主要表现为两点。(1)案件数量增长:2025年1 - 6月,公司案件数量增长率约73%,包含破产案件在内;1 - 6月全国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率接近40%。2024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一审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增长率为18%,而知识产权领域立案案件数量下降。(2)上市公司重整情况:2024年有28家上市公司申请重整,较2023年的25家有所增加,反映了经济下行的情况。


在第二部分中,李伟民主任讲解了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理念衔接。


首先是注册资本的限期认缴与加速到期制度衔接。李伟民主任从认缴期限规定展开,讲解了加速到期制度来源与发展和股东出资责任。认缴期限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对存量公司过渡期限最长为8年。认缴期限过长对债权人护不利,因此引入加速到期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加速到期制度来源与发展:加速到期制度最早在破产法中适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新公司法借鉴了这一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体现了对债权人的强保护。股东出资责任: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转让股权,受让股东原则上承担出资义务,但原股东在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其次是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李伟民主任介绍了三大清算方式。(1)自行清算: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依规定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强制清算:在司法干预下的被动清算,常见情况为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根本不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可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3)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公司法将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进行了有效衔接,明确了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的衔接条件。


第三是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李伟民主任不仅讲解了法律规定,还深入探讨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在执行中,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将案件相关资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在执行转破产方面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不同法院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存在困难。因此,李主任强调应鼓励债权人在执行中发现财产线索不足时尽快移交破产清算,同时要严防恶意债务人逃废债和执行法院假借转破产将难案推诿。


最后,李伟民主任明确后续伟博律师事务所不仅会继续开展破产法新理念下企业重整与重生的系列法律分享,如专门讲解实质合并破产及其救济程序等内容。还会密切关注新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司法解释的更新,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服务内容。同时,会加强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拓展,提高办理破产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关注市场变化,为企业提供更多与法律相关的新业务,如帮助入驻平台的商家应对不合理定价和条款等问题。


李伟民主任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方位地理解了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的司法实践问题,进一步解读了现行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为帮助企业重整与重生贡献了前沿对策。


此次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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