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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李伟民博士应邀为中国烟草传媒中心开展烟草法治宣传专题培训。本次讲座以“烟草法治宣传及风险防范”为主题,结合广告法、知识产权法及互联网新业态监管要求,深度剖析行业宣传合规重点,为烟草系统宣传工作者带来一堂干货满满的法治课。



▲李伟民主任在中国烟草传媒中心



▲李伟民主任(左一)与杨方娜律师(右一)



▲李伟民主任作专题培训


培训开篇,李伟民博士以烟草行业具有特殊性展开,该行业既要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要执行对未成年人的严格保护。行业发展和对外展示,须规范运行,以降低法律风险。首先,他讲解了《广告法》修改的背景,讲解了《广告法》基本规则和特殊规定,并以《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烟草宣传的“绝对禁区”与“灰色地带”。《广告法》规定了多重禁令: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还划定了变相广告红线: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同时规定了企业动态披露限制: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李伟民主任强调:“变相广告的识别已成为监管重点,2024年江阴某超市因抖音展示卷烟柜被处罚即典型案例。”


接着,李伟民博士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变相烟草广告类型,共包含七种:攀附型:借国家领导人形象关联烟草品牌,如使用领导人吸烟历史照片;淡化型:以文化口号隐藏产品宣传;植入型:影视剧/直播平台植入烟草信息;品牌延伸型:非烟产品使用烟草商标;冠名赞助型:如赛事冠名;事件营销型:以“节日贺信”“企业获奖”名义宣传;自媒体软广型:如公众号“测评”“福利”推广(占近年90%处罚案源)。


随后,李伟民主任剖析了近年重大处罚案例,比如:某烟草品牌在公众号发布香烟广告,被处顶格罚款100万元;某公司公众号以抽奖活动推广某品牌香烟,被罚款20万元;深圳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烟草图片广告,被处罚80万元。“这些执法案例印证了监管部门对变相广告‘严格限制’的执法趋势。”李伟民主任强调。


正因为行业的特殊性,给我们烟草行业的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范,践行社会责任,在对外展示、行业监管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引领行业发展。


针对烟草企业新媒体运营的法律风险,李伟民主任结合经典案例提出四大原则:第一,保证素材来源合法。李伟民主任结合《著作权法》,在对外宣传和展示中,首先保证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源来源合法,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第二,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规则。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但是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多数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属于“先授权、后付费”的情形;某企业转载授权文章仍因配图侵权被判赔案例提出授权须穿透原则,强调转载文章时需单独获取图片/字体授权;第三,规范运营、定期排查。规范运营中,定期排查素材库和作品中有无侵权内容。结合某公司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赔偿案例提出资质须独立原则,强调禁止出借营业执照注册公众号;以某杂志社未及时解绑账号被判道歉赔偿案例提出合作须闭环,强调终止合作后立即收回账号权限,否则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第四,及时取证、积极维权。当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采用电子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候进行维权诉讼。


最后,李伟民主任提出建立“三级防范机制”。一是源头防范。加强学习和规范培养,建立企业自有素材库,加强和集中管理机构合作,采购正版图片、音乐、视频、字体等,从根源上减少侵权风险;二是过程管控。建立“宣传内容双审核人”制度,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三是应急响应。建立规范的投诉应对机制。与法律顾问实时响应,建立规范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讲座最后互动环节,李伟民主任回答了现场提问:AI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宣传采编中应该注意什么?明星代言未经使用商品和服务能否代言广告?李伟民博士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本次专题讲座内容既有理论、又有实践,以跨学科的视角对烟草行业的法治宣传工作提出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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