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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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由伟博法治研究院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破产债权审查的法律实务》主题讲座在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由伟博西安分所刘清霞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债权审查法律依据、债权审查流程、债权审查原则和普通债权审查要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交流与分享。

钟筱云律师作为本次活动的主持人,在活动伊始对在场及线上观看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钟律师介绍到,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起到桥梁衔接作用,因此破产债权审查法律实务对管理人的工作起到指引作用。下面由刘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对我们进行专业性、系统性和多维度的交流与分享。
刘律师表示债权审查部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进行工作的基础,也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提,更是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管理人而言我们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具体需要做哪些工作?
刘律师从法律条文入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告诉我们首先作为管理人应当通过债权审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其次债权人也需要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最后,管理人应当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确认。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这就需要我们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复核,如果最终债权人会议仍然有异议,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是向管辖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接下来,刘律师讲到,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标准统一原则是指管理人在个案的债权审查认定过程中,应当统一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标准。实体与程序并重不言而喻我们作为管理人不仅要注重实质审查也要注重程序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时效性审查;债权申报的金额进行审查。
最后,针对普通债权审查,刘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分享到。作为管理人我们可以将普通债权分为借贷类普通债权、货物买卖类普通债权和连带债权。将复杂案件简单化,从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出发来解决复杂的破产案件。特别是连带债权部分,刘律师又分别从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破产以及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等几个方面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分享。
刘律师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方位地理解了破产程序中关于债权审查的实务问题,进一步解读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操作流程和方法。整场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