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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由伟博法治研究院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破产程序财产追收问题研究》主题讲座在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由伟博西安分所副主任赵逸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财产追收的范围与法律依据、财产追收的作用、实践案例、疑难问题、实现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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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伊始,主持人伟博律所钟筱云律师对在场及线上观看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伟博开放日的背景做了简要介绍。钟律师表示,在破产程序中财产追收问题它关乎股东权益的最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切实维护,以及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下面有请赵律师针对这一问题为我们进行专业性、系统性和多维度的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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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逸律师从2024年度全国破产行业大数据报告入手,引出了目前我国破产申请业务处于明显增长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追收问题。赵逸律师以实务中的案例引出在破产程序中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财产追收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赵律师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条文,总结出财产追收的范围包括个别清偿、非正常交易、隐匿转移资产、未实缴出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质物、留置物、主动清偿或交付、解除或履行合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催收等几个方面。


我们为什么要对财产进行追收?


赵律师解释到,首先在破产程序中,财产追收是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环节,通过追回债务人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可以增加破产财产总额,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成功追回财产可以弥补债务人资产的不足,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清偿,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追收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追回财产可以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进行。


最后,有效的财产追回机制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财产追收可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不正当转移或隐匿,确保资产在市场中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接下来,赵律师通过带入诸多案例分析、学习。赵律师认为,现如今个别清偿的方式越来越隐蔽,不再是单纯的金钱清偿或以物抵债,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等方式进行。这更需要管理人和法院全方面把握财产追收的方向,加强对债务人逃债的打击力度及财产追缴。同时,债务人利用复杂的业务往来和财务往来逃避债务,管理人与法院对关联企业的相关债权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慎,厘清债权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破产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最后,赵律师针对追缴股东出资提出了两个问题:1.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赵律师认为,在不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原股东无需承担出资责任,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2.如何区分正常股权转让行为与恶意逃债?赵律师解释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1)股权转让时公司债务已形成且存在诉讼风险;(2)公司未在股权转让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3)原股东明知公司债务及诉讼风险仍实施股权转让;(4)股权转让缺乏合理对价;(5)受让人客观上缺乏履行出资义务的经济能力。 


最后,赵律师通过自己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几点财产追收的实现途径:加强沟通获取线索、关注关键材料依据、全面核查财务资料、申请调查令补权限、关注异常交易行为、深入调查关联方关系,并提出可以从调查取证、发函或沟通、报告债权人会议、诉讼等几个方面去解决这一问题。

赵律师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方位地理解了破产程序中财产追收问题,进一步解读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和解决方案。整场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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