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11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和法宝学堂联合主办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十讲”系列讲座第八讲——《商业秘密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解析》专题讲座,在北京CBD阳光金融中心伟博律所北京总部成功举办。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李伟民担任本期讲座主讲人,以“法律解读+案例解析+实务技巧”三维视角,深度拆解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逻辑,“伟博律师事务所”“法宝学堂”“时间戳”三个视频号同步直播,吸引了数千名法律从业者、企业法务和网友通过直播收看了这次讲座。

▲李伟民主任讲课现场
活动伊始,李伟民主任对在场及线上观看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商业秘密系列讲座的背景做了简要介绍。作为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型律所,伟博律所打造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十讲”已成为行业标杆性系列课程。前七讲中,李伟民主任已系统解读商业秘密基础理论、原告举证策略、被告抗辩技巧、司法鉴定要点及刑民交叉实务等核心议题,形成“从理论到实操”的完整知识链条。
本次第八讲“商业秘密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解析”,围绕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适用、典型案例及相关制度展开,对其中的历史起源、发展现状、不足与改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律师实务经验总结,同时为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进入分享环节,李伟民主任首先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判赔的基本规则。
李伟民主任认为,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并且亦难以判断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的实际比例。因此,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判断赔偿数额时,在考量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商业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个因素难以使用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进而导致了案件判赔与行业情况挂钩,个案判赔不均,致使例如新能源领域商业秘密案件判赔偏高、化工领域案件判赔偏低等情况发生。
基于上述商业秘密案件判赔的基本规则及存在的相关问题,李伟民主任引入了商业秘密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一步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立法及判赔法律主旨的更迭和转换。
我国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恶意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为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一突破性立法也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从“填平原则”向“惩罚威慑”的转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其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进而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从反法开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及后续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适用,逐步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构建起了"主观恶意+客观情节"的双重认定标准,形成"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惩罚倍数"的三层赔偿计算体系。
而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商业秘密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倾向表现在以下四点。其中,严格适用导向:最高法近年来逐步扩大了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适用比例,2020—2024年相关案件适用率从12%提升至28%;高倍数倾向:近5年顶格5倍赔偿占比达17%,3倍以上赔偿占比超40%,体现了“最严格保护”政策的落实;基数计算灵活化:突破了传统会计审计的依赖,更多采用以融资估值损失、市场份额替代率计算的裁量性方法;交叉责任强化:对帮助侵权的技术出资方、关联公司,适用连带惩罚性赔偿的趋势明显。
依照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集中于以下四点:关于主观恶意性的认定,法院往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谨慎考量侵权人与权利人的特殊主体关联性、突破物理/数字隔离措施、长期持续侵权、伪造证据等行为反常性及排除善意可能性的持续侵权行为。关于情节严重性的判断,则根据上述解释的第四条,结合行为要素、后果要素和主观恶性,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减损、竞争优势丧失、行业影响等因素进行考量。关于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则要以商业秘密被侵权导致销量下降,许可费损失等可量化的实际损害,侵权人财务账册或可审计的销售数据的侵权获利,及具有可类比许可协议、市场交易惯例等可参考许可使用费进行审慎确定。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裁量因素,则需要综合主观恶性、损害后果、社会效益进行多因素叠加的判断。
最后,李伟民主任结合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两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香兰素”案和吉利诉威马案,作为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典型代表,法院提出和创新了解决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重要规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通过上述两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离职员工竞业约束与法律追责机制,建立技术研发与维权的全周期证据链,以防范商业秘密侵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呼吁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要始终贯穿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内容、范围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要进行开创性探索。
李伟民主任的分享不但为大家献上了一场精彩的知识盛宴,还带领大家全方位地理解了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问题,进一步解读了现行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贡献了前沿对策。
此次活动干货满满,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伟博开放日”活动精彩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