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0日,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伟博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主题讲座第二期在阳光金融中心伟博律所北京总部顺利举行,本次开放日活动是相关主题系列的第二期,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主任担任主讲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律师担任与谈人,围绕我国破产法律实务的现状与变化等问题进行专业性、系统化的交流与分享。

活动伊始,主持人伟博律所钟筱云律师对在场及线上观看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系列的上一期活动做了简要总结。在第一期主题讲座中,李伟民主任为我们阐述了破产法新理念的内涵与外延,从历史沿革、核心突破、实施挑战等多个维度,为我们剖析了企业重整与重生的重要意义和实践路径。本次讲座将围绕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重整与预重整制度,经典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继续为我们进行精彩分享和深入解读。

进入分享环节,李伟民主任首先肯定了上次直播讲座的良好效果,并重申了伟博开放日的三大主题。主题一是和学界、产业界和实务界积极交流,传达伟博律所做过什么、正在做什么和未来打算做什么。主题二是和同行交流学习,主题三是通过直播提供优质课程培养年轻律师。李伟民主任指出,知识是一点一滴积累的,年轻人的成长需要量的投喂才有质的输出。
对于上次破产法课程的内容,李主任进行了回顾。一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民营企业。二是政府不能包揽破产的所有问题,需要引入专业破产管理人,发挥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进入本次课程的分享部分,李主任首先总体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内容。一是我国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破产案件的管辖现状是混乱的。二是2024年全国破产案件的数据统计,可以从数据中读出最高院的态度变化。三是预重整制度的介绍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国虽然没有在立法上通过预重整制度,但预重整在实践中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形成了诸多先进经验。
李主任对第一部分进行了简要讲解,介绍了北京、深圳、上海、温州、广州等城市的破产管辖规定,总结了现有18家破产法庭“由沿海向内地、由经济中心向区域中心”的梯度布局特征,其中深圳为首家,且温州首创地市级模式,体现了专业化审判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战略导向。
在2024年全国破产案件数据统计的部分,李主任强调了“江苏昆山法院……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率达16.9%,促进引资33.1亿元”这一组数据背后反映的企业重生的良好效果。李主任用购买师兄师姐二手书籍的例子,生动诠释了新投资人与破产企业的双赢局面,二手书籍上的旧有笔记能够帮助师弟师妹快速学习知识,现有企业的物质、技术、人力等生产资料也能够方便引入的新投资人快速开展生产工作。李主任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发展经营状况是透明的。曾经的“假破产、真逃债”“虚假破产罪”等恶意逃废债的情况已在网难逃。
目前来看,预重整的占比不高,但李主任相信,随着学界和实务界对预重整的大力推行,预重整案件的数量会大幅上升。我们要大力引导企业提前进行预重整,救活企业才是第一要义。总结来看,2024年的破产案件呈现“量增、面广、分化”特征:案件激增反映经济转型压力,中小企业与批发零售行业风险突出,自然人债权主导,法律环境逐步完善但效率与区域均衡仍需提升。未来需强化预重整机制、优化管理人专业化、推动个人破产试点,以应对复杂经济挑战。
短暂休息之后,进入了本次讲座的重点部分——重整与预重整制度。在这一部分中,李主任介绍了我国重整与预重整的法律制度现状、重整与预重整的主要区别、预重整作为独立制度的意义与面临的问题。对于我国破产法对于重整制度的安排,李主任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先介绍重整的经济概念。我国预重整法律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缺失、行政主导色彩浓、司法权提前介入、程序衔接模糊等诸多特点,法院在预重整阶段可以采取“三中止”(中止执行/仲裁/诉讼)、指定临时管理人等措施。李主任指出,基于债转股等原因,大债权人更有动力推动预重整程序,但缺乏法律约束,有可能会损害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紧接着,李主任介绍了重庆市、上海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等地法院的预重整规范,指出这些法院的实践在未来都是预重整制度设计的重要实践基础。李主任强调,预重整制度是一项非正式的准司法程序,对比庭内重整,具有四大优势。一是其商业的谈判自由度高,不受破产法的严格约束,协议仅约束同意方,需要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力,可以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就启动,缩短时间成本,并可以保留上下游的产业链。二是预重整与重整的制度目标具有统一性,均服务于企业拯救。三是预重整是重整制度的优化形态,通过“庭外协商+庭内确认”的混合模式,克服传统重整与纯庭外重组的缺陷,有利于引入多方力量,激励债权人挽救破产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庭内重整是预重整的效力保障,仍有法院进行兜底,能够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洽谈。
预重整作为独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弥补传统重整缺陷、破解庭外重组困局、适配我国国情需求。对于预重整制度,李主任指出我国预重整制度是“市场协商+司法补强”的创新产物,其价值在于弥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断层。未来改革需以立法统一性为前提,通过明确程序规则、约束行政权力、构建临时管理人制度三大路径,实现效率提升与公平保障的平衡。我们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制度。
本次活动的最后一部分介绍了预重整和重整的经典案例。案例一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入选了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典型案例,本案是践行府院联动机制、通过预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有效提升办理破产回收率指标。李主任表示,政府的执行力较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引入政府能极大增加企业重生成功的概率。第二,本案采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的债权人网络会议,为线上重整工作提供范本。线上会议是互联网时代下的解决问题的新形式,能够解决债权人会议召开不畅的问题。第三,本案不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还在经济上实现了地方GDP总值提高的多赢效果。
案例二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系采用协调审理方式,成功救治困境上市公司,实现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坚持“赋能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价值导向,引入国资优势资源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二是依托“协调审理+预重整+重整”程序组合拳,系统化解债务风险、整体保全经营价值。三是兼顾“十、百、千、万”各方群体利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重振企业发展信心。李主任表示,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不可取,企业生存是地方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企业发展。
案例三是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常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法院在重整申请期间通过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但无人提出投资意向,遂依法宣告中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的典型意义一是高效府院联动,协同处置推动复工。将政府垫付资金依法确认为共益债权,采取“邀标”方式择优确定复工承建单位,跟踪督促项目进度,监督项目质量。二是创新能动履职,案件处理兼顾信访化解。协调多个单位合法保护购房者权益。三是做实破产清算,实现案结事了。保护购房者利益也是在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施工方、抵押人及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分享环节的最后,李主任总结了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本次分享依托我国的破产案件管辖问题和破产案件数据,展示了破产案件的表层变化、深层理念变化,以及立法的完善方向。在破产新理念下,政府、法院、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齐心协力挽救企业,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鱼得水。李主任强调,应当适应社会发展,不同企业对症下药,一方面让落后产业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想尽千方百计挽救新型能源领域、环保领域以及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企业。

与谈环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律师结合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就李主任的主讲内容进行了畅谈与分享。康律师分享了两个案例,一是某公司诉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这个案例实际上是破产管理人起诉的董事。本案中,除了应当关注董事因没有催缴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之外,还有破产管理人有权追究董事责任的问题。在董事失责的情况下,如果破产管理人没能及时发现并维护公司利益,也有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第二个案例是诉破产管理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案例,由于破产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公司向股东支付款项,公司的资产受到了损失。最后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只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承担责任。康律师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来阐释了破产管理人如何规范工作,如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问题,令人收获颇多。
活动的最后,主持人钟筱云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破产法新理念下的企业重整与重生》这一开放日主题也旨在为企业在困境中寻找希望,于变革中重塑辉煌,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希望通过今天的开放日活动,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与学习的平台,也期待大家通过伟博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及视频号与我们进行更多的交流和探讨,为推动企业重整与重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