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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增长。商标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授予《商标注册证》后,商标注册人即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但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若商标注册后未能规范使用商标,则难以实质享有注册商标的权益。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知名度和影响力,更需商标权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合理的使用商标。为帮助商标权人规避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现将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其他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能使用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商标权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均为10年。商标续展应当在商标权期满前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若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四、“®”与“TM”的区别


实践中,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一般在商标标识右上角标注“®”,“®”意味着该标识已经成功注册,申请人享有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将受到法律全面保护。另外有部分商标在右上角标注“TM”,“TM”是指申请人已将该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注册申请,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但尚处于审核中的状态,并未注册成功,申请人尚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注“TM”,其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仍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可辅助证明商标在先申请并实际使用,若发生商标纠纷,在部分情况下还可判断在后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恶意,但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有限,只有当该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时,才能够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独占、排他的权利。需要注意,倘若商标还未注册成功,就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将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五、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主体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并核准注册后,向商标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申请人即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取许可费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依据许可范围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和另行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3、注册商标的受让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另外,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应当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即对商标权主体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


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要合法。如在广告语中,不得使用“踩一捧一”方式贬低他人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


4、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5、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6、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7、《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均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商标注册人须遵循商标积极使用规则,将注册商标显著标记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需要积极保留和搜集商标使用的证据,防止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


七、商标审查流程及救济措施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向商标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已有在先申请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若商标申请人仍希望争取注册商标专用权,可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1、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商标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保护和品牌维护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长期战略事项,只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够规避一些法律风险,提升自身品牌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商标规范使用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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