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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实施,其对商业贿赂规制有三大修订:首次确立“行贿受贿一起查”原则、引入“双罚制”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这将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法律条文,剖析修订亮点及执法实践中的潜在冲突,结合医药行业特性构建“风险识别—体系搭建—责任切割”的全链条合规框架,为医药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指引。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制的核心修订及影响


(一)修订亮点:从“单维规制”到“双向追责”


  1. “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法定化


2019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禁止经营者行贿,对受贿行为未作直接规制;2025年修订版第八条新增“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明确将受贿行为纳入行政监管范畴。这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同时对药企(行贿方)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受贿方)进行查处,打破此前“只查行贿、不直接查受贿”的执法局限。


实务中,药企若向医生支付“处方回扣”,不仅行贿的企业会被查处,收受回扣的医生及医疗机构也将成为监管对象,形成“双向追责”格局。


2.“双罚制”下的个人责任穿透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除处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单位”之外,还将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收受贿赂的有关个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直指医药行业“高管免责、企业担责”的合规漏洞,将管理层的合规责任从“形式监督”升级为“实质担责”。


对比2019年版仅处罚企业的规定,新规下药企高管若对销售团队的“带金销售”知情不报,可能面临高额处罚风险。


3.处罚力度的阶梯式提升


单位罚款上限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且“情节严重”时可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罚款额度明确为100万元以下。结合医药行业单笔交易金额大、涉及环节多的特点,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长期系统性行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的双重打击,直接威胁生存。


(二)执法实践的潜在冲突:罚金倒挂与监管协同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当涉及药企向医务人员行贿时,可能出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药企处以五百万元以下高额罚款,而卫健委依据《医师法》对受贿的医生仅处1至3万元罚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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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药企罚百万、医生罚数万”的罚金倒挂现象,可能导致“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立法意图打折扣——若受贿方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从实务来看,需关注后续是否出台跨部门衔接政策(如提高医疗领域受贿处罚标准),实现监管尺度统一。


二、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高风险场景及法律边界


(一)学术推广环节:“真实学术”与“虚假套钱”的界定


医药行业常见的“学术会议”“专家讲座”是商业贿赂高发区。新规下,需重点防范“以会议为名、行回扣之实”的行为:


禁止情形:虚构会议议程(如无实际内容的“答谢会”)、虚增参会人数(如实际到会20人却按100人报销)、向未授课专家支付“讲课费”等,均可能被认定为“以其他手段贿赂”。


合规要件:会议需留存完整资料链(包括盖章的议程、参会者签字签到表、讲师课件、费用明细及发票),且讲课费标准需符合行业惯例(如参考医学会公布的专家咨询费指导价)。


(二)第三方合作:CSO模式下的连带责任风险


CSO(合同销售组织)是药企市场推广的重要载体,但也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白手套”。根据新规,若药企未能证明第三方行为与其无关,将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需做到:


  1. 尽职调查:核查CSO的经营范围与实际服务是否匹配(如注册资本10万元的CSO却承接千万元学术推广业务,可能被认定为“空壳公司”);


2.合同约束:明确约定“禁止回扣”条款,要求CSO定期提交服务真实性证明(如活动视频、参会者证言);


3.过程监控:通过随机抽查、费用审计等方式,避免CSO将药企支付的“服务费”转化为对医生的回扣。


(三)临床研究与捐赠:合规边界的模糊地带


临床研究:向参与试验的医院支付“研究者劳务费”需与实际工作量挂钩,禁止以“研究费”名义向未参与研究的医生支付费用;


捐赠赞助:向医疗机构捐赠设备、资金需通过公开渠道(如招投标),且不得附加“优先采购药品”等交易条件,捐赠用途需全程可追溯(如用于特定科室建设需留存验收报告)。


三、药企合规体系的实质性构建:从“形式合规”到“风险防控”


(一)管理层责任的制度化落实


  1. 合规承诺与考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需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将合规指标(如高风险行为发生率、第三方合规通过率)纳入绩效考核,与薪酬直接挂钩;


2.定期合规审计:每季度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独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费用异常的学术会议、高频合作的CSO及销售额突增的区域市场。


(二)高风险环节的全流程管控


  1. 费用审批的“四眼原则”:学术会议费用需经市场部、财务部、合规部、高管层四方审批,确保“费用与服务匹配”(如人均会议费超过行业均值30%需提供专项说明);


2.智能化风险监测:利用AI工具识别异常数据,如“同一医生半年内参与20场以上本企业学术会议”“某地区药品销量与学术会议费用呈畸形正相关”等,触发预警后启动人工核查。


(三)责任切割与应急响应


  1. 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的隔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商业贿赂”条款,发现员工私下行贿时,及时固定“企业不知情且已尽到监管义务”的证据(如合规培训记录、内部举报渠道),参考“淄博奇恒医药案”中企业因证明“员工个人行为”而免责的裁判思路;


   2.危机应对预案:一旦被监管部门调查,立即启动“证据保全—责任界定—主动整改”流程,通过提交合规体系文件、配合核查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罚(如根据新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减轻罚款)。


四、结论与建议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标志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监管进入“零容忍”时代,药企需摒弃“形式合规”的侥幸心理,构建“全员参与、全程可控、责任可溯”的实质性合规体系。建议:


  1.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制定9大高风险场景(学术拜访交流、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的负面清单;


    2.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及时掌握地方执法尺度(如某省对“讲课费”的认定标准);


    3.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形成“合规企业”认证机制,降低合规成本。


合规不是成本负担,而是药企在严监管时代的生存底线。唯有将合规融入经营全流程,才能实现“风险可控、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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