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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社会问题,以匿名性、持续性、扩散性为典型特征,对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暴力的表现形态与危害后果,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体系的不足,重点探讨平台责任界定、刑事立法完善等核心问题,最终提出多层次的治理方案,为构建健康网络生态提供理论参考。


一、网络暴力的特征解构与表现形态


网络暴力的滋生与蔓延源于数字技术的特性与社会心理的叠加,其核心特征可归纳为三点:


(一)匿名性:身份隐蔽下的责任消解


当前网络平台普遍实行“IP可见+大V实名”的折中政策,普通用户仍可通过虚拟账号隐藏真实身份。这种匿名性降低了行为人的心理约束,使其在发表侮辱、诽谤言论时更少顾忌法律后果。例如,在大连某高校女生被网暴事件中,多数攻击者以“路人”“热心网友”等匿名身份参与辱骂,事后难以追溯责任主体。


(二)持续性:海量用户基数下的无间断攻击


根据2024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08亿,庞大的用户基数使得网络暴力可突破时空限制,形成24小时不间断的舆论施压。部分社交媒体账号为博取流量,通过“话题翻炒”“细节放大”等方式持续聚焦受害者,导致其长期处于精神高压状态。

(三)扩散性:技术赋能下的舆论风暴


互联网的即时传播特性使单一事件可在短时间内跨平台扩散,形成“群体极化”效应。不同于传统人际传播,网络暴力通过算法推荐、热搜引流等机制快速触达海量受众,如“粉发女孩自杀事件”中,相关话题在微博、抖音等平台的累计阅读量超50亿次,负面言论的扩散速度远超线下场景。


(四)典型表现形态


结合2022年中央网信办《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网络暴力可分为三类:


侮辱谩骂型:以歧视性语言、诅咒式表达进行人格贬损,常伴随“群体狂欢”特征;


造谣诽谤型:通过捏造事实、扭曲真相引发舆论审判,如“寻亲男孩刘学州被诬陷‘骗钱’”事件;


人肉搜索型:通过技术手段挖掘并公开个人隐私(如住址、家人信息),引发现实骚扰。


二、网络暴力的多维危害:从个体创伤到社会撕裂


网络暴力的危害具有层次性,既对个体权利造成直接侵害,也对社会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一)个体层面:从隐私泄露到生命威胁


  1. 社会性死亡与名誉毁灭


网暴事件中,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姓名、年龄、社交账号等)常被“人肉”曝光,如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学校公开处分时信息未打码,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下降,正常生活受阻。


2.精神健康危机与极端后果


持续性的辱骂与诽谤易引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导致自杀。刘学州、粉发女孩等悲剧印证了网暴对生命权的直接威胁,据《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23-2024)》,83%的网暴受害者出现睡眠障碍、情绪失控等症状。


(二)社会层面:道德滑坡与治理困境


  1. 群体冲突与价值观扭曲


“饭圈大战”“地域攻击”等现象中,网暴成为群体对抗的工具,加剧社会对立。例如,某明星粉丝为维护偶像,对批评者进行集体辱骂,形成“非黑即白”的极端思维。


2.维权障碍与司法公信力损耗


受害者常面临“取证难”“追责难”问题:一方面,匿名性导致侵权主体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平台数据留存不完整、证据效力不足,使得多数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公众对法律救济的信任度下降。


三、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困境


我国已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短板,难以有效遏制网暴蔓延。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1. 民事与行政规制力度不足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侮辱、诽谤)虽对网暴行为作出规定,但责任形式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罚款”为主,威慑力有限。对于群体性网暴,单个侵权行为的“轻微性”与整体危害的“严重性”存在矛盾,难以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受害者损失。


   2.刑事立法的适应性缺陷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主要针对个体行为,且需“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无法覆盖“多主体、低烈度、聚合性”的网络暴力。实践中,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责平台的案例极少(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相关判决不足10例),难以倒逼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二)平台责任界定的模糊性


技术中立原则与“避风港规则”常被平台援引以规避责任,但算法推荐、流量变现等商业模式已使其深度参与内容传播。当前法律未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义务”与“主动过滤责任”,导致其在网暴事件中往往“事后下架”而非“事前预防”。例如,某社交平台在“粉发女孩”事件中,相关辱骂内容累计传播超12小时后才被删除,错过干预最佳时机。


四、网络暴力治理的路径优化:立法、技术与协同


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构建“法律完善+平台尽责+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重点突破以下瓶颈:


(一)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1. 制定针对性立法


制定专门的《网络暴力防治法》,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针对群体性网暴,增设“聚合性侵权”条款,允许受害者对“主要组织者+积极参与者”提起连带诉讼。


    2.强化刑事责任威慑


扩大《刑法》第246条的适用范围,将“多次实施、引发严重后果”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纳入公诉案件;细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平台“未及时采取限流、屏蔽措施”的刑事责任。


(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1. 建立全流程防控机制


要求平台履行“事前过滤—事中监测—事后处置”义务:通过AI技术识别侮辱性词汇、极端言论;对高风险话题设置“延迟发布”审核;建立受害者“一键投诉”通道,承诺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处理。


   2.推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制度


在保障用户表达权的同时,要求平台留存真实身份信息(配合司法机关调取),破解“匿名即免责”的困局。


(三)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网络


  1. 加强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


网络行业协会制定《网络内容审核指南》,统一暴力言论识别标准;鼓励企业研发“心理创伤评估工具”,为受害者提供即时心理援助。


    2.提升公众媒介素养


学校、社区开展“数字时代的权利与义务”教育,引导网民理性表达;媒体在报道网暴事件时避免“二次伤害”,聚焦问题解决而非渲染冲突。


五、结论


网络暴力的治理本质是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关系,既不能因噎废食限制网络表达,也不能放任暴力侵蚀社会文明。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平台责任、推动社会协同,可逐步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态势。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探讨“算法推荐对网暴的影响机制”“跨境网暴的管辖权冲突”等前沿问题,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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