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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短视频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热点,短视频行业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产生的影视混剪短视频是短视频中的一个主要类型,由于其涉及在先影视作品的复制和使用,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影视混剪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相关问题: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断、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短视频平台的义务等进行了初步探讨。面对影视混剪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既要考虑权利的限制,还需要兼顾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受众的权益,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表达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短视频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关键词] 短视频 二次创作 合理使用 平台义务


一、序言近年来,短视频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热点,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并且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¹


短视频的快速发展是移动网络技术的升级、智能手机的普及、视频编辑应用的操作简易化以及短视频分享平台不断出现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们利用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更加容易,在视频分享平台上展示自己的二次创作作品也更加方便,而且人们也更加乐于利用碎片时间观看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短视频。


短视频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对于短视频这种新型的视听作品如何进行规制和保护,法学理论还不完善、成熟,司法实践也相对较少。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产生的影视混剪短视频是短视频中的一个主要类型,由于其涉及在先影视作品的复制和使用,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影视混剪短视频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更有待厘清,其中独创性和合理使用的问题尤其重要。


二、短视频概念及行业简况


(一)短视频及相关概念


短视频也称小视频或短片视频,一般是指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²


当前短视频的时长主要集中在十几秒、五十几秒和三、四分钟,更适合在移动状态、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和长视频相比,短视频具有互动性、社交属性及传播性更强的特点。


短视频按照内容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原创型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生成的剪辑型短视频。原创型短视频是指视频制作者独立表演、编排和制作的短视频;二次创作生成的剪辑型短视频是指在他人视频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等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生成的非原创型短视频。


(二)短视频行业情况


互联网应用持续发展,短视频增长最为明显。2022年8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³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9.62亿,较2021年12月新增用户2805万,占网民总数比例为91.5%。短视频用户的数量庞大且不断新增用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信息显示仅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就达47部1457集之多。⁴各类题材的影视剧层出不穷,为二次创作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及微博、优酷视频等综合平台上,均存在大量原创型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生成的剪辑型短视频。


三、影视混剪短视频的概念、分类及特征


(一)影视混剪短视频概念


混剪,英文为mashup,也可称为混合剪辑,一般指创作者对不同视频进行的裁剪、编辑和混合。也有人将此种操作称重混,英文为Remix,最初指用他人在先音乐片段制作新的音乐的创作方式,后来逐渐应用于视听作品领域。⁵


影视混剪短视频一般指全部或主要以在先影视作品为素材,对素材进行剪辑、拼接、变速、配音、调色及合成等方式进行加工得到的短视频。可以是将不同的影视作品剪在一起,也可以是将同一个作品各种场景镜头混合在一起,二次创作形成新的意思或感觉。


(二)影视混剪短视频分类


影视混剪短视频可以分为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⁶其中,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可以包括剧情解说、作品讽刺、作品评价等;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可以包括人物借用、场景借用、情节借用等。


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主要是对在先影视作品进行讲解、分析、嘲讽、调侃、批评及赞美等。如对大热影视作品中晦涩难懂的情节进行深度分析和解读。


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主要是借用在先影视作品中的元素,如人物形象、景物镜头、旁白对话、配乐及情节等,来表达与原作不直接相关的新的观点、形成新的故事或给出一种新的感觉。如借用经典影视剧作品的人物、情节,结合相关题材的其他影视剧的人物、情节进行剪辑,再进行重新配音,借助经典影视剧作品的特点来表达对社会热点话题的看法。


(三)影视混剪短视频特征


影视混剪短视频特征包括:影视混剪短视频的时长通常少于五分钟,远低于被使用的在先影视作品的时长;影视混剪短视频通常使用多个在先影视作品;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创作者通常是个人;影视混剪短视频通常由其创作者自行上传到短视频平台。


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制作需要对在先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截取、复制和使用。由于以下因素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使用在先影视作品的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一是影视混剪短视频通常使用多个在先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人较多;二是由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明晰,现实中很难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三是很多针对热点的影视混剪短视频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不宜耽搁;四是有些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不了解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⁷


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加之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通常不会因为极少量的使用在先影视作品而去与多个不易取得联系的著作权人沟通来取得使用许可。


四、影视混剪短视频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一)在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认为: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未经其同意擅自对在先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复制,进而将完成的影视混剪短视频作品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在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且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通常基于上述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此外,影视混剪短视频受众在观看过在先影视作品的片段后,会因为负面评价或不好印象或者是已了解整个剧情或是已看过精彩判断而不再去观看在先影视作品,进而降低了票房、点击量或收视率,由此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


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通常认为:影视混剪短视频的时长普遍很短,使用在先影视作品的内容占在先影视作品整部作品的比例极小,不会对在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应认为是合理使用;而且,影视混剪短视频作品的广泛传播还会对在先影视作品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著作权人还可能由此获益;此外,很多影视混剪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给予保护。


有些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认为其上传影视混剪短视频纯属兴趣爱好并没有因此获得收益。短视频平台则认为其对用户上传的影视混剪短视频仅承担内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并不承担版权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三)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尤其是影视混剪短视频受众则认为:影视混剪短视频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紧追热点、新奇有趣,利用碎片时间观看影视混剪短视频是很好的休闲娱乐方式;影视混剪短视频在借鉴在先影视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了更具新意、更多姿多彩的视听作品,有利于提升视听作品的多样性。


此外,有些影视混剪短视频受众认为:短视频平台的影视混剪短视频鱼龙混杂,有些具有创新性和观赏性,而有些则是简单复制在先影视作品的片段拼凑而成,有些是抄袭热门的影视混剪短视频,有些对在先影视作品进行了歪曲甚至是恶意贬损。


由上可见,伴随着影视混剪短视频产业快速且无序的发展,影视混剪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问题,尤其是合理使用认定、独创性判断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五、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来对权利进行限制,目前影视混剪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合理使用制度。


与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著作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二)项,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⁸


(一)对于第二十四条的第(一)项


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可以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而对在先影视作品进行混剪,甚至可以在线下进行小范围的讨论、欣赏。


但是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一旦将影视混剪短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入公共领域,无论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因上传影视混剪短视频实际获得了商业利益,也无论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上传影视混剪短视频的目的是否是谋求商业利益,均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的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对于第二十四条的第(二)项


根据前文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类型特点的分析,很难认为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是为“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很难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来认定合理使用。后面另行对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


考虑到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涉及到“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可以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来认定合理使用。下面对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1.“适当引用”的判断


以往,人们通常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或是通过电视机观看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是视频产业的主流,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也主要是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指出合理使用的一个条件是“适当引用”,因此理论与实务对中一直将使用作品的量作为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之一。对于普通视听作品,少量的片段因为涉及视频的时间短而通常被判定为“适当引用”。


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短视频产业的发展,人们更加习惯使用智能手机来观看短视频平台中的各种短视频,短视频俨然要成为视频产业的主流。这使得少量的片段本身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市场价值,因此仅根据使用作品的量来判断合理使用已显不合适。


如果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成是对剧情的简单复述、概括或是成系列的复制在先影视剧的主要情节内容,其目的显然是让观众在短时间内获得看完原作品的体验而不是以对原作品进行评析为重点,那么不能孤立地考虑每一部原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量,而应从行为的整体考虑作品使用的量。⁹而且不仅要考虑使用的作品片段与该作品整体的比例,也要考虑截取的作品片段与短视频本身的比例,如果短视频本身基本上都是他人作品的片段,即使原作品的使用量少也不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2.“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判断


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引用在先影视作品应基于评析的必要需求,通过对原作品的解说、评价来传递价值观,以此加深观众对原作品的了解、认识,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的分析和研究,进而催生更多新的作品。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与原作品之间的竞争性较小,观众将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作为影视作品的替代的可能性较小,因而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先影视作品作出负面评价是正常现象,一般情况下这种负面评价并不会达到不合理的严重程度。因此,原作品著作权人对于合理限度内的评论应予以容忍。而负面评价一旦超过正常限度,涉及恶意歪曲、诽谤、侮辱、不正当竞争时,原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为获得很大点击量以取得广告分成,擅自使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或非法手段下载的或盗版的影视作品进行混剪,可以认定为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过分披露原作品的绝大多数精彩画面或重要情节,名为评析实为剧透,则会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影响,也会对原作品片段以短视频的方式进行独立许可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认定为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


根据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的类型特点,如表达与原作不直接相关的新的观点、形成新的故事或给出一种新的感觉等,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与原作品之间的竞争性更小,观众将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作为影视作品的替代的可能性更小,而且对原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也小于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因此,较之评析类影视混剪短视频,认定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标准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略放宽适用。¹º


对于借用类影视混剪短视频中借用从其他影视作品中单独剪辑出的景物镜头,如日常事物、常见场景的镜头,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提供支撑、过渡的情况,因景物拍摄的角度、光线及拍摄手法经过选择,整体经过设计,该镜头也属于可被感知的表达,具备独创性,应该视为作品。景物镜头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


(四)合理使用不宜过分扩张


合理使用情况下,混剪类短视频创作者既不需要取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对价,这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侵蚀,如果合理使用过分扩张,会损害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在网络时代,流量变现已经成为常态,免费占有和使用他人资源却用作商业目的不应得到鼓励,因此出于商业目的创作影视混剪短视频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混剪类短视频创作者应当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六、影视混剪短视频的独创性问题


(一)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


可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4、人类的智力成果。¹¹


显然影视混剪短视频满足第1、3、4条所述的要件,对于第2条所述的要件则存在一定的认定问题。


(二)独创性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独创性定义为“作者自己进行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他人作品中抄袭所得”,指出了独创性所需具备的“自己创作”和“非抄袭”两个要素。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独创性中创造性的高低,因此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学界主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是参照英美法系“版权说”之观点,认为作品由作者自行独立完成,并且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第二种来源于大陆法系“作者权”系标准,认为除前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外,作品还必须能够呈现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创作意图。


第三种则是将两种方式折中,承认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个性,同时又要求作品具有少量的创造性。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认定标准。


(三)影视混剪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问题


1.影视混剪短视频属于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¹²


演绎作品与原始作品相对,指对原始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保留,并在此基础上加入新的表达,使二者融为一体,产生新的作品。对原始作品的演绎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区别于复制的关键。选取影视作品片段进行剪辑与合成,产生满足前述作品构成要件、具备独创性的影视混剪短视频,属于一种演绎行为,因此影视混剪短视频可能属于演绎作品。


2.独创性认定条件


为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法律利益的平衡,影视混剪短视频作为演绎作品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当适中,较之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认定标准可以略微宽松。


但是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应当付出一定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在先作品需要具有实际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能够为二次创作的作品展现创作者的思想、情感、个性等起到相当的作用。对原作品进行“体力”上的简单剪切、堆砌、微调等都不能产生作品,例如,对原影视作品直接截取片段简单拼合进行的上传,对他人创作的影视混剪短视频进行简单处理如调色、调音等进行的二次上传等。


七、影视混剪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应对


(一)简化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


鉴于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不方便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现状,可以考虑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如通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协会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包括广电播出机构、主流新媒体机构、互联网企业、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有能力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协会会员可将其拥有的影视作品委托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进行管理。


这样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仅向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一家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即可获得多部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提高短视频平台的义务标准


1.短视频平台承担告知和指引的义务


短视频平台制定并公示短视频著作权注意事项,并且在创作者上传影视混剪短视频之前,展示该著作权注意事项给创作者,履行告知和指引义务。


该著作权注意事项至少包括:短视频制作中常见的侵权行为,自查是否存在侵权内容的指引,如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指引以及侵权的法律后果。


短视频平台履行告知和指引义务,可以提升观众和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因为缺少法律意识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把影视混剪短视频侵权识别和处理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义务


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的侵权行为通常很分散,而且对单个行为的维权所能获得的赔偿很有限,因而维持成本高,导致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很少实际主张权利,进而使得影视混剪短视频侵权现象愈演愈烈。


有鉴于此,可以考虑让从影视混剪短视频播放中受益的短视频平台承担侵权识别和处理的义务,建立内容识别机制。¹³由短视频平台对用户申请上传的影视混剪短视频进行侵权识别,如果侵权则禁止上传。


3.提高短视频平台的审查义务


对于较为明显的侵权事实,视频分享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防止损害扩大。


对于短视频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存在却不作为的情况,如影视混剪短视频的标题中显示在先影视作品的标题,而且原作品属于热播影视剧,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短视播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影视混剪短视频的保护问题


1.合法演绎作品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创作的影视混剪短视频为合法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非法演绎作品

未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创作的影视混剪短视频为非法演绎作品,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著作权法的限制与例外。非法演绎作品也属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面临他人侵权之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不得以影视混剪短视频存在权利瑕疵为由进行抗辩。


但区别于合法的演绎,对非法演绎作品行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法演绎者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作品,但无权积极主动地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演绎者若公开发表或利用演绎作品,必须获得原作者的许可。¹⁴


八、总结


《短视频成互联网版权侵权重灾区 盗版致行业损失百亿》的文章显示,伴随着短视频行业在2017年、2018年进入快速发展期,短视频领域中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也将进入频发、高发期。¹⁵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本文对影视混剪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相关问题: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断、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短视频平台的义务等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实践中,面对影视混剪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既要考虑权利的限制,还需要兼顾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受众的权益,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表达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短视频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注释:


[1]任媛,女,辽宁沈阳人,知识产权法二学位。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2]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5]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2015 年年会论文集》。


[6]孙景蒙:《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转化性使用与合理使用》,2019 年第 23 期《法制博览》。


[7]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2019年第4期《出版发行研究》。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2020年11月11日公布。


[9]李琛:《短视频产业对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影响》,2017年4月 《中国版权》。


[10]辛沐原:《影视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6月。


[11]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2020年11月11日公布。


[13]李琛:《短视频产业对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影响》,2017年4月 《中国版权》。


[1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15]蓝鲸财经《短视频成互联网版权侵权重灾区 盗版致行业损失百亿》,2018年12月22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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