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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购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标配,“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也早已深入人心。据相关统计,2021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3.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4%,已经达到全社会零售总额的四分之一。加之疫情造成的影响,促使我们不得不更加依赖网络在线交易。足见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既关系个人消费体验,又关乎经济民生的国之大事。


在网络交易如此大规模且仍在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后悔权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制度利器,更加凸显出其重要地位。同时也需要结合消费领域的新趋势和新问题作出及时回应,不断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依据及行权规则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了规定。后悔权的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项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是国家法律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必要干预。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在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行权规则:


第一,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非实时、远程交易场景销售的商品,例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换言之,并不包括可当面现货交易的场景。


第二,后悔权仅适用于上述场景销售的“商品”并不包括服务。同时对于特定范围的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具体包括四类:(1)消费者定做商品;(2)鲜活易腐商品;(3)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范围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三,后悔权有冷静期的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当在收到商品七日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第四,消费者应承担退回商品的义务,即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作为经营者来说,所承担的义务就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价款。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变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后,就为全民网购时代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在近十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配套的制度也日臻完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后悔权方面的义务,其中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列举了四种典型的违法情形。例如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已经拆封或查验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也不能在没有经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自行规定某种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上述义务就属于欺诈行为,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后悔权的行权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包括: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保障义务。该办法首次将网络平台纳入消费者后悔权的保障义务主体,同时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法律底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回顾近几年的网络交易爆发式增长,不得不说该办法的规定对于促进网络消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有效的制度导向作用。


3、国家工商总局在2020年对上述两项规章进行了修订。


(1)修订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删除了原来办法中对经营者十五天的宽限期。在修订前的办法中,经营者故意拖延超过十五日才构成违反后悔权义务的欺诈,但在修订后就没有这十五天的缓冲期了。


(2)修订后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网络平台的义务进行了细化:将原办法中要求“在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修改为“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同时在违反该项义务的处罚责任方面与《电子商务法》衔接。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是民法典实施后对网络消费领域纠纷案件的最新司法指导文件。


该解释第二条再次明确经营者应当信守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三条对于对于拆封不必然影响商品完好的原则也进行了明确: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重要的是该解释针对时下流行的网络直播销售各方主体的责任也进行了厘清,实质上也涉及消费者后悔权的义务主体范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商品销售、网络店铺的注册经营者(转让后的实际经营者)、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如不能证明已向消费者明示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均须承担各自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三、结语


从上述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变迁看,赋予消费者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对于促进商品销售者履行诚信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大数据也可以反映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84%案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在网络零售额已达十万亿量级的规模下,应该说消费者后悔权相关的退款退货纠纷所占比重很小。随着网络销售的快速发展,配套实施细则的及时更新和典型案件的发布都有利于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消费者后悔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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